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