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