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已废止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时利用商检机构已取得的检验数据和资料的,以及鉴定结论与原作价基本一致的,应当减收鉴定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