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外商以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作价出资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为价值鉴定申请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价值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