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二节 旅游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好客山东是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