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旅游资源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