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拟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