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提名人或者提名人委托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有重大异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缓提请表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