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检察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