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检察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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