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

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