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条已修改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