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其他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