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