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