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拨给和企业、事业单位交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和工会的经费以及工会用自有资金兴建、购置的房屋、设施、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