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凭专用票据在税前列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