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监事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