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