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