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推荐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经考核受聘后,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