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的时候,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4年4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