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四个月内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