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