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