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