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六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