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未成年人入学、在学、转学时,向学生滥收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