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支持和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