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学校食堂、宿舍、传达室、保安室、医务室等场所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学校及教职员工应当对学校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