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抗旱用水、破坏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