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工程的经营者不服从抗旱指挥机构用水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水量的水资源费,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