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未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军事机关视情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