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民兵、预备役组织和个人的嘉奖,由基层人民武装部决定;记三等功,由县、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记二等功,由军分区会同市人民政府决定;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军分区、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军区、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