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筹集的民兵训练经费分别存入市、县、区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市、县、区组织的民兵集中训练,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