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