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