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