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具备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和事故应急能力;(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事故;(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