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具备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和事故应急能力;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事故;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