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