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