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