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