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