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规范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经纪活动:(一)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二)对国家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经纪活动的;(三)签订虚假合同的;(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五)采取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促成交易的;(六)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