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