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