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经纪人登记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的资格考核内容,以实际经验、有关法律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为主。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后,即可从事经纪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