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