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未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进行办公设施建设,不得购置控购商品和其他高档办公用品。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