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