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加强城镇教师住房建设,使城镇教师按家庭人口平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居民的人均住房水平。

国家安居工程以成本价出售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家居当地农村、配偶是农业户口的中小学教师优先划拨宅基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