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章 待遇第二十五条有效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国家与本省规定的其他津贴。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各类教师,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