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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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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师范教育,优先保证师范教育的投入。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的生均经费应当高于其他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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